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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2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宁乡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与宁乡县玉潭镇郑国粉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宁乡县玉潭镇郑国粉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772号原告宁乡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肖村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汤宁敏,男,汉族,系宁乡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职工。被告宁乡县玉潭镇郑国粉店。经营者郑长国,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宁乡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诉被告宁乡县玉潭镇郑国粉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宁乡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双方就收费问题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乡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双方就收费问题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乡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李红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苗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