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上海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马立华与马立华、丁群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马立华,丁群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509号原告上海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新华。委托代理人周晓健,浙江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立华。被告丁群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方新元,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立华、丁群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晓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