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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上海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马立华与马立华、丁群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马立华,丁群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509号原告上海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新华。委托代理人周晓健,浙江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立华。被告丁群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方新元,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立华、丁群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晓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