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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执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故城县名仕担保有限公司与纪明亮、胡永峰、杨伟、时彦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名仕担保有限公司,纪明亮,胡永峰,杨伟,时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240-1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名仕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方,经理。被执行人:纪明亮。被执行人:胡永峰。被执行人:杨伟。被执行人:时彦东。关于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名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纪明亮、胡永峰、杨伟、时彦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纪明亮、胡永峰、杨伟、时彦东名下银行的存款,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纪明亮、胡永峰、杨伟、时彦东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拥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