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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大姐与王荣华、邹根梅等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大姐,王荣华,邹根梅,王阳明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马大姐,女,191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王荣玉,女,195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王荣华,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邹根梅,女,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王阳明,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马大姐与被告王荣华、邹根梅、王阳明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蒋鸣良审 判 员  殷 雪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