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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6

案件名称

姚爱武与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爱武,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368号原告姚爱武。被告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中路288号。负责人吕国铭。被告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162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端。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爱武诉被告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爱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爱武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爱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爱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