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6
案件名称
姚爱武与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爱武,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368号原告姚爱武。被告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中路288号。负责人吕国铭。被告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162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端。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爱武诉被告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爱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爱武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爱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爱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