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广忠、李海娟与宋德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忠,李海娟,宋德胜,宋楠,武安镇人民政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李广忠,农民。原告李海娟,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刁望涛,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车传社,山东兴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德胜。被告宋楠,农民。被告武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武安镇政府驻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169号。原告李广忠、李海娟与被告宋德胜、宋楠、武安镇人民政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广忠、李海娟于2015年7月13日以和被告宋德胜、宋楠、武安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德胜、宋楠、武安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忠、李海娟撤回对被告宋德胜、宋楠、武安镇人民政府的起诉。审判员 董先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