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法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朱格申请执行杜志凯排除妨害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祥法执字第337号杜志凯:你与申请人朱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格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申请人朱格赔偿款27221.46元及利息和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日期至付款之日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二、案件受理费700元,执行费308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