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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4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上海达序贸易有限公司与如皋市众盈船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达序贸易有限公司,如皋市众盈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427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达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振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如皋市众盈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峰。关于上海达序贸易有限公司与如皋市众盈船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商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27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420元,执行费1178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小海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3月5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7000元,后被执行人向南通市��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作出(2015)通中商申字第00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中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张小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