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997号原告崔某某,男,195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沈某,女,195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建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宇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