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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黄友与被告黄强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友,黄强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915号原告黄友,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黄强,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强,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友与被告黄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友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友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友撤回对被告黄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2.78元,由原告黄友负担。审判员  曾尚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冰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