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黄友与被告黄强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友,黄强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915号原告黄友,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黄强,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强,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友与被告黄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友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友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友撤回对被告黄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2.78元,由原告黄友负担。审判员 曾尚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冰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