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胡国有与谢以全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有,谢以全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811号原告胡国有,男,1968年3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丽娟,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以全,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有诉被告谢以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国有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国有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郁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