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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胡国有与谢以全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有,谢以全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811号原告胡国有,男,1968年3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丽娟,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以全,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有诉被告谢以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国有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国有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郁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