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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王士东与朱运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东,朱运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王士东,居民。被告朱运浩,居民。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运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士东诉称:被告于2013年4月在淮安蓝惠首府小区接了一个工程,其中工程风管制作部分他找我来做,该工程于2014年7月完工,我向其要求结算工程款,被告说等工程款下来给我,于是给我出具37000元欠条一张,至今分文��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态度强硬。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7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运浩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在承接工程期间,将其工程中部分风管制作承揽给原告,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工程量后,经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风管制作费37000元,被告于2014年7月30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到王士东淮安区蓝惠首府小区风管制作费37000元(叁万柒仟元),目前按6000千平方计算,每平方7元,多出部分以现场实际面积为准,欠款人:朱运浩,2014.7.30,,江苏沭阳沂涛朱西组”。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归还,引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欠条、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在承接的工程中将其部分工程承揽给原告完成,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完成工程量后,经双方结算,由被告向其出具37000元欠条,依法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朱运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运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士东支付工程款37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725元,由被告朱运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5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审 判 长  张玉龙人民陪审员  李成荣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志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基本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