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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法民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康先占、康业琴、康业法、康业会、康业才与梁自台、马柱、李玉兵、泌阳县丰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先占,康业会,康业才,康业琴,康业法,梁自台,马柱,李玉兵,泌阳县丰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康先占,男,1944年2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康业会,女,1986年9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康业才,男1984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康业琴,女,1979年8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康业法,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教师,住泌阳县。被申请执行人梁自台,男,1978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申请执行人马柱,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申请执行人李玉兵,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干部,住泌阳县。被申请执行人泌阳县丰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泌阳县。法定代表人曹倩,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4)泌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先占、康业琴、康业法、康业会、康业才与被申请执行人梁自台、马柱、李玉兵、泌阳县丰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2日,分别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梁自台、马柱、李玉兵、泌阳县丰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不自觉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了(2015)泌法民执字第83号、(2015)泌法民执字第83一2号执行裁定书,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泌阳县丰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该车辆实际所有人李玉兵)的豫QT90**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及泌阳县丰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马柱、李玉兵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泌阳县丰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李玉兵)的豫QT90**号轿车一辆,予以解除查封。二将泌阳县丰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详见本院协助解除冻结通知书),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森审判员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德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