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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铁中民再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立春与盛桂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月麒,盛桂兰,于培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铁中民再终字第1-2号申请再审人:张月麒,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盛桂兰,女。委托代理人:王强,济南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盛桂琴,女。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培菊,女。申请再审人张立春因与被申请人盛桂兰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培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1)济铁中民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鲁民申字第13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张立春于2014年1月19日死亡,因其父张月麒下落不明,我院于2015年4月10日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其以张立春继承人身份于2015年7月13日上午9时到本院法庭参加本案审理,张月麒未到庭。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张月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月麒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刚审判员 韩玉石审判员 林美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