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符积穗与广州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积穗,广州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844号原告:符积穗,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何培强、吴晓臣,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宁,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文俊,该公司员工,联系方式同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符积穗诉被告广州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符积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积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积穗撤回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由原告符积穗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碧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