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与广州市越秀区惠中商业服务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广州市越秀区惠中商业服务中心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222号原告: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黄金锋。委托代理人:吴业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文静,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惠中商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春球。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惠中商业服务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5月26日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单》,告知原告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到庭表示申请撤诉,不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鸿明代理审判员 李昇毅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