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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270号原告王某,女,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李某,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务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