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志民与朱宝林、朱英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民,朱宝林,朱英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553号原告刘志民,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宝林,男,48岁,汉族,农民。被告朱英龙,男,26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民与被告朱宝林、被告朱英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民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宝林、朱英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志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民撤回对被告朱宝林、朱英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志民负担。审判员 刘占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