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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4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聂艳玲与闫晓飞、灵宝市鸿途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艳玲,闫晓飞,灵宝市鸿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458-2号申请人聂艳玲,女、1974年6月6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闫晓飞,男,1984年3月4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灵宝市鸿途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晓飞,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灵民一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闫晓飞所有的豫A×××××奥迪Q5轿车一辆,于2015年7月8日第一次拍卖,买受人赵明象(身份证号码:)以2284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闫晓飞所有的豫A×××××奥迪Q5轿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赵明象(身份证号码:)所有,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赵明象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赵明象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国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