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08
案件名称
王晓锋与西安中恒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锋,西安中恒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081号原告:王晓锋。委托代理人:申勇刚,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中恒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四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锋与被告西安中恒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锋于2015年7月1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锋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娜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雪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