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曾牡秀与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709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武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涂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调字(2015)第1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工资85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709号的被执行人精武食品公司与(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9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特将(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709号案件合并至(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98号案中执行,故(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709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709号案件并至(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98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709号劳动人事仲裁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德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