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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何向新与郑汉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向新,郑汉辉,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57号原告何向新,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郑畅,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明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汉辉,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古伊琪。第三人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4-8。法定代表人胡庆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英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本院立案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向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惠娟(兼)书 记 员 詹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