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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行非审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垫江县澄溪小学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小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垫法行非审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组织机构代码56789281-2。法定代表人胡启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钟显胜,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祝捷,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小学校,住所地垫江县。法定代表人左天玖,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5)6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尚未届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4月29日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小学校作出并送达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5)68号行政处罚决定,于同年6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未届满,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对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5)6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审判长 张 宏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