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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贤春与陈东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贤春,陈东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449号原告:李贤春。被告:陈东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贤春与被告陈东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艳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