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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淑霞与董宝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霞,董宝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351号原告张淑霞。被告董宝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霞诉被告董宝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霞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霞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张淑霞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立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