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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4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连玺与李莉、马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957号原告陈连玺,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李莉,女,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信息系原告提供)。被告马立贵,男,1980年1月4日出生,回族,住址同被告李莉(该信息系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玺诉被告李莉、马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0元,由原告陈连玺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敏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馨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