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4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连玺与李莉、马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957号原告陈连玺,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李莉,女,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信息系原告提供)。被告马立贵,男,1980年1月4日出生,回族,住址同被告李莉(该信息系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玺诉被告李莉、马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0元,由原告陈连玺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敏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馨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