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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5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陈莹与重庆市江津区智泰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莹,重庆市江津区智泰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恒信远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827号原告:陈莹,女,汉族,1981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智泰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津区几江环城南路迷你星座狮子座A栋第一夹层5号。法定代表人:刘祥辉。被告:广安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惠街107号、109号、111号。法定代表人:刘爱国。被告:四川恒信远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号1栋1单元38层3、4号。法定代表人:余国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莹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智泰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恒信远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莹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青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