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4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4414号原告葛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葛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结婚,育有一子已成年。婚后,双方感情不合,自2005年起分居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陈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年纪都大了,且共同生活了大半辈子,希望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9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共同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婚初,夫妻感情尚可。目前,因经济问题,双方出现矛盾。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自2005年分居至今。被告辩称因原告入狱,才搬回娘家居住,但出狱后双方仍有往来。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定准予夫妻双方离婚的前提条件。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经济纠纷是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此外并无其它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的情形。另,原、被告已携手走过二十余载,且共同育有一子,应当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因此,只要原告对家庭多一份责任感,妥善处理家庭经济问题,被告对原告再多一份关心和关怀,双方应有和好的可能性。希望双方能够珍惜夫妻之情,冷静思考目前存在的问题,相互包容、体贴、理解,妥善处理彼此之间的矛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葛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宁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李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