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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厚执变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东莞市非凡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镇厚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执变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非凡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镇厚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四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厚执变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非凡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吴满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彪,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运洪,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厚街镇厚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单位负责人:王德来。委托代理人:曾小伟,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延峰,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非凡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凡公司”)申请变更东莞市厚街镇厚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厚街居委会”)为被执行人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雪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超、方淑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进行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非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彪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执行人厚街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曾小伟到庭参加了听证。申请人非凡公司诉称:申请人非凡公司与东莞市厚街镇厚街村东风路卫生站(以下称东风路卫生站)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13)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书判决东风路卫生站应当向非凡广告公司支付人民币23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3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5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审受理费5048元由东风路卫生站承担。东风路卫生站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东中法民二终字第59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效力。判决生效后,东风路卫生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非凡公司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东二法厚执字第218号。在本案执行的过程中,东风路卫生站已经停止经营,并已经注销,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前往国土、房产、车辆管理及其他银行查询,东风路卫生站无执行财产。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二法厚执字第218-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在法院及其他相关部门查询可知,东风路卫生站属被申请人厚街居委会开办的集体性质的医疗机构,东风路卫生站的法定代表人由厚街居委会主任担任。2013年9月10日,东风路卫生站申请注销,现该卫生站实际已经注销。申请人认为,东风路卫生站属被申请人开办的集体性质的医疗机构,在申请注销该卫生站时,被申请人应当成立清算小组,对该卫生站资产及负债情况进行清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该对东风路卫生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东风路卫生站已经注销,主体资格不存在,被申请人应该承担拖欠申请人的债务,特向贵院申请依法将(2015)东二法厚执字第218号执行案中原被申请人东风路卫生站变更为厚街居委会并要求承担责任。请求判令:1.依法将(2015)东二法厚执字第218号执行案中原被申请人东风路卫生站变更为厚街居委会;2.被申请人厚街居委会向申请人立即支付广告发布费23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3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5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申请人厚街居委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利息以2330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4年12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被申请人厚街居委会立即支付诉讼费5048元;5.被申请人厚街居委会承担本案执行费。被申请执行人厚街居委会提出答辩意见称:第一,卫生站为非盈利性机构,不适用公司法有关规定;第二,卫生站的成立有当时政策的特殊性,其必须以村委会名义申请,且法定代表人为村委会主任;第三,卫生站成立后,实际经营者为吴永灶、张欢荣,与村委会无关;第四,涉案卫生站在2007年以村委会名义设置,卫生站实际的经营状况与村委会没有关系,2012年卫生站无法继续经营,厚街居委会在2013依当时政策将卫生站注销,从头至尾厚街居委会均是按照当时政策开办或注销卫生站,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经听证查明:非凡公司曾于2013年7月11日起诉案外人东风路卫生站广告合同纠纷,案号为(2013)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268号,该案判决书判令:1.东风路卫生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非凡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233000元及利息;二、驳回非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并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后东风路卫生站未按时足额支付前述款项,非凡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了该执行案件,执行案号为(2015)东二法厚执字第218号,但该案因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现非凡公司申请变更厚街居委会作为被执行人。另查,厚街居委会的前身东莞市厚街镇厚街村村民委员会于2007年2月6日经东莞市卫生局的批准设置了东莞市厚街镇厚街村东风路卫生站,服务对象为辖区居民,为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为陈炜全,主要负责人为张欢荣。2013年9月10日厚街居委会申请注销东风路卫生站,并于2013年10月经厚街镇人口计生卫生局注销。厚街居委会当庭确认注销时没有对东风路卫生站进行清算,但主张东风路卫生站早已处于停业状态,在注销时已无财产可供处理,厚街居委会没有接收东风路卫生站的财产也没有处理其债务,没有收取过承包费,对东风路卫生站的财产去向也不清楚。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交的(2013)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申请执行书、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关于尽快注销已停业卫生站的通知、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张欢荣身份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查询、执行裁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厚街居委会提交的卫生与计划生育局证明及本院听证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本案中,首先,厚街居委会申请对东风路卫生站进行注销,其行为直接导致了申请人对东风路卫生站无法执行财产;其次,虽然厚街居委会主张注销时东风路卫生站已无财产,但没有举证证明,亦没有举证证明厚街居委会是否无偿接受了东风路卫生站的财产;最后,厚街居委会作为东风路卫生站的注销方与开办方,在注销东风路卫生站之时,东风路卫生站的财产实际处于其控制之下,但厚街居委会注销之前没有对东风路卫生站进行清算,亦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东风路卫生站财产的实际去向及价值,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申请人申请变更厚街居委会作为被执行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东莞市厚街镇厚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为(2015)东二法厚执字第21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东莞市厚街镇厚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东莞市厚街镇厚街村东风路卫生站在(2013)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中所负的债务向申请人东莞市非凡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陈雪敏代理审判员  刘 超代理审判员  方淑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静第1页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