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界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静宁县农信社与吕孝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孝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界民初字第65号原告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静宁县城关镇中街109号,组织机构代码71029964-1。法定代表人赵宏福,任理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张锦谦,男,任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合信用社主任。被告吕孝强,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2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孝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吕孝强负担。审判员 赵满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进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