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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4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德奎与瓦房店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奎,瓦房店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268号原告:刘德奎。被告:瓦房店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伟。委托代理人:王华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奎与被告瓦房店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瓦房店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奎撤回对被告赵宝宏、李红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德奎承担。审判员  梁玉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