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赵宁与李心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宁,李心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100号原告:赵宁,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强,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东,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心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宁诉被告李心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宁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宁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赵宁负担。审 判 长 康树梅人民陪审员 卢守礼人民陪审员 纪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韩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