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立达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林立达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29号原告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李继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玉斌(系原告员工),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被告林立达,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立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债务已结清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福建省康辉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晨辉代理审判员 李 燕人民陪审员 黄黎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邢颖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