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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1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邓月华与蒋琳、李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月华,蒋琳,李洪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1219-1号申请人邓月华。被申请人蒋琳。被申请人李洪生。担保人平善满,男,汉族,1964年6月14日出生,住南宁市五一路北一里*号,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64********。本院受理原告邓月华诉被告蒋琳、李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32343.7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32343.7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二、查封申请人邓月华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8年7月13日止。三、查封担保人平善满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8年7月13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宝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