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蔡绍军与周兴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绍军,周兴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256号原告蔡绍军,男,生于1975年8月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蔡彦坤,男,生于1954年08月1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周兴松,男,生于1962年2月1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审理蔡绍军诉周兴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绍军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绍军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绍军负担。审判员 刘高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