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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曾国仿与聂文新、张文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国仿,聂文新,张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保字第62号申请人曾国仿。委托代理人高丽波,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会清,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聂文新,系事故车辆驾驶人。被申请人张文平。申请人曾国仿因情况紧急,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现金1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