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行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通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石福春、丁淑华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行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石福春,男,197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通化县二密镇马当委。被执行人丁淑华,女,197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2)通行非执字第35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福春、丁淑华银行账户存款26,15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善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恩源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正页签发:核稿:事由:执行裁定书拟稿:张善华发文:(2015)通行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石福春,男,197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通化县二密镇马当委。被执行人丁淑华,女,197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2)通行非执字第35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福春、丁淑华银行账户存款26,15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善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石恩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