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李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李某,女,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杨某,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院于2015年6月25日审查受理后,于2015年7月13日由本院审判员杜春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本院书记员钱宇琪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及费用原告自愿承担。被告未答辩,亦未在本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根据以下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89年3月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杨某某,现年26岁,现已成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2页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被告应诉后既不书面答辩说明其对离婚的态度,亦不出庭作和好努力,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本院作原告和好工作原告仍坚持离婚,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未生效前,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另行登记结婚。审判员 杜春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宇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