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与王树伟、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初字第157号原告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翔宙,职务主任。被告王树伟,男。被告李娜,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王树伟、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志升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