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段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336-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段某。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民一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段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某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申请执行人王某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淄民一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自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的抚养费6000.00元及医疗费657.00元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