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峰法行非诉审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邯郸市峰峰矿区国土资源局与邯郸市峰峰晨龙煤炭洗选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邯郸市峰峰矿区国土资源局,邯郸市峰峰晨龙煤炭洗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峰法行非诉审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63号。法定代表人张新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齐剑,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鹏,该局监察科科长。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晨龙煤炭洗选有限公司。2015年7月8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峰国土资罚(2014)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国土资源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且存在缺陷,故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邯郸市峰峰矿区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 奕审判员 孟园园审判员 赵文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