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程万燕与姚业明合伙协议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593号申请执行人程万燕,女,汉族,1975年9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75********,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盱城镇大郢路***号。被执行人姚业明。程万燕与姚业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0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姚业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程万燕欠款17.5万元,并给付利息损失(从2014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600元,由被执行人姚业明负担。因被执行人姚业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万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程万燕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姚业明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程万燕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姚业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0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姚业明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程万燕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