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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宣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宝成申请宣告李广福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宝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101号申请人:李宝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申请人李宝成要求宣告李广福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李广福,男,汉族,黑龙江省尚志市人。申请人李宝成与李广福系父子关系。2014年11月13日20时许,李广福随“辽普渔25258”船在89海区9小区作业时,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李广福。经荣成市公安局宁津边防派出所证明李广福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9日发出寻找李广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广福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广福随“辽普渔25258”船出海作业时落水失踪,下落不明。且经荣成市公安局宁津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李广福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广福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