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231号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吴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治波,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静,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王铁石。本院受理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94.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4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大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