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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沈耀辉与武汉天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551号原告沈耀辉。被告武汉天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祈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耀辉与被告武汉天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耀辉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耀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耀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耀辉负担。审判员黄军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秦琼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