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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天华彩印厂与景翔国际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天华彩印厂,廖坤闯,景翔国际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天华彩印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投资人:廖坤闯。委托代理人:林俊贤,广东偱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丽云,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坤闯,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林俊贤,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丽云,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翔国际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LUOHONG-ZHAO。委托代理人:刘俊峰,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区庆萍,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天华彩印厂(以下简称天华厂)、廖坤闯因与被上诉人景翔国际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翔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和5月11日二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华厂、廖坤闯的委托代理人林俊贤、梁丽云,被上诉人景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俊峰二次开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廖坤闯和被上诉人景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区庆萍第二次开庭时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理,本院认为:景翔公司以其与天华厂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为由提出本案诉讼,要求天华厂、廖坤闯返还土地和厂房,并支付租金,景翔公司认为其有权出租涉案租赁物的权利依据为天华厂与其签订的《厂房、土地使用权承租权转让合同》、《厂房转让合同》,而天华厂和廖坤闯对转让合同以及租赁合同均提出了异议,认为双方之间实际存在的关系应为借款关系,并非转让合同和租赁合同关系,故对双方之间签订的上述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合同性质的确定是处理本案的关键,同时,双方当事人对于上述涉案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也存在较大争议,但原审法院对上述问题与事实均未予以查明。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天华彩印厂、廖坤闯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57.4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建红代理审判员  谭志华代理审判员  郑正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佩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