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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北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北民初字第94号原告宁某某,女,汉族,住信宜市。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信宜市。委托代理人吴靖飞,男,汉族,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由于不愿意离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宁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达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官嘉欣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