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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一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胡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一初字第46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3年1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雷树,常宁市宜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76年12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滕兰松,常宁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雪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兰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