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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4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唐县龙山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河北添富畜牧有限公司、唐县两山畜牧有限公司、赵子鹏、李美、赵惠山、赵会卿、孙建叶、孙会平、孙建稳、孙焕肖、刘铁广、王亚琼、王俊杰、张爱焕、赵子雷、石永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唐县龙山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河北添富畜牧有限公司,唐县两山畜牧有限公司,赵子鹏,李美,赵惠山,赵会卿,孙建叶,孙会平,孙建稳,孙焕肖,刘铁广,王亚琼,王俊杰,张爱焕,赵子雷,石永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47-2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住所地保定市七一西路372号。组织机构代码55331331-4。负责人贾凯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非,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柳溪,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职工,现住保定市瑞安路北城枫景小区。被告唐县龙山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齐家佐乡葛庄村。组织机构代码58096861-5。法定代表人刘铁广,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添富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宋家和村。组织机构代码68573186-8。法定代表人孙建叶,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唐县两山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山南庄村。组织机构代码67415755-7。法定代表人赵子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子鹏。被告李美。被告赵惠山。被告赵会卿。被告孙建叶。被告孙会平。被告孙建稳。被告孙焕肖。被告刘铁广。被告王亚琼。被告王俊杰。被告张爱焕。被告赵子雷。被告石永贤。上述被告委托代理人康世尊,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144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唐县龙山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添富畜牧有限公司、被告唐县两山畜牧有限公司、被告赵子鹏、被告李美、被告赵惠山、被告赵会卿、被告孙建叶、被告孙会平、被告孙建稳、被告孙焕肖、被告刘铁广、被告王亚琼、被告王俊杰、被告张爱焕、被告赵子雷、被告石永贤银行存款100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审 判 长  孙宝哲审 判 员  宋爱云人民陪审员  宋琳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