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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杨焕涛与诸城市畜牧兽医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焕涛,诸城市畜牧兽医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诸行初字第19号原告杨焕涛。被告诸城市畜牧兽医管理局。住所地:诸城市东武街。法定代表人齐延青,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培勋,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婕,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焕涛诉被告诸城市畜牧兽医管理局畜牧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焕涛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焕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姜永华审 判 员  王学军人民陪审员  王先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翟金凤 来自: